考试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9-12 16:42:51 来源:网络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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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在协会事务中的作用,促进绩效评价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加强绩效评价产业界与学术界的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和《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协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考试委员会作为协会专业研究机构, 由行业公司、高校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等有关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确定试题题库的架构设计,命题工作规范与工作 流程工作。

第三条  考试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创新,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的发展与行业专业化水平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考试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由考试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五条 考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考试委员会设委员人数若干。

第七条 考试委员会可聘请顾问若干,聘任特约研究员若干。

第八条 考试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机制产生,以保证考试委员会委员的广泛性和专业性。

第九条 考试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考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十条 考试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作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研究领域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热心绩效评价和财政管理事业,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 具有本行业4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在绩效评价、财政管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

 

第四章   职责权利

 

第十二条 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考试规则

(二) 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三) 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四) 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 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频次,发布考试计划和公告;

(六) 组织命题工作;

(七) 组织考务工作;

(八) 公布考试成绩;

(九) 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

(十) 受理资格考试咨询;

(十一) 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十二)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考试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资格考试事务相关的协会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资格考试研究及交流等事务获得协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咨询或答疑;

(三) 自由、独立地在考试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协会中的资格考试事务及考试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优先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六)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考试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考试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规范,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考试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 考试命题应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树立资格考试的公信力。

(五) 与协会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及协会有关保密规定。

(六) 考试委员会委员在命题工作期间及辞任命题工作之日起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和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以及参与编写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七)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考试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相关审议事项保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与考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秘书处承担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并参加各项有关活动;考试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活动,考试委员会委员累计2次不参加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可申请重新加入)。

第十八条 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每年更新确认一次,并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九条 考试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考试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以举手、记名投票或匿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对于考试委员会会议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修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于协会资助以及咨询服务性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考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考试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