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9-07 11:47:47 来源:网络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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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协会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委员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设委员人数若干。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机制产生,以保证惩戒委员会委员的广泛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作风端正,公道正派。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二) 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三) 热心绩效评价和财政管理事业,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 具有本行业4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在绩效评价、财政管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

 

第四章   职责义务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

(二) 负责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 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四) 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五) 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六) 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 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三) 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四) 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 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五)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与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秘书处承担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并参加各项有关活动;惩戒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活动,惩戒委员会委员累计2次不参加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可申请重新加入)。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每年更新确认一次,并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惩戒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以举手、记名投票或匿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对于惩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修改。

第十九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于协会资助以及咨询服务性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