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9-07 11:13:34 来源:网络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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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规模和会员数量逐渐增加多,影响力逐渐扩大,充分发挥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监事在协会事务中的作用,促进协会高效、廉洁运作,进一步完善协会的组织结构,协会决定在设立理事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章程成立理事会。 

第二条 事会为本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管理人员和协会的日常工作,检查公司财务,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原则,严格履行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实行有效监督,促进协会的规范性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监事长1人、监事成员2人、监事长和监事成员候选人由协会会员大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长和监事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会员大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监事会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监事职务的;

(二) 违反职业道德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监事义务的;

(四) 申请成为协会理事单位的或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 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监事会职务的。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候选单位或候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候选单位须无不良记录,候选人须作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 候选单位或候选人应具备绩效评价和财政管理相关背景,并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三) 候选单位或候选人须在绩效评价、财政管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

 

第四章  职责权利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事会对协会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协会损害的,要对协会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 若监事在执行业务中因违反法令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他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 监事会成员有权知悉监事相关的协会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监事会有权检查协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会有权监督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情况,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监事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事会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二) 监事会须遵守协会监事会章程,坚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履行职责;

(三) 监事会有义务在协会每年举办的会员大会中向全体会员做工作报告;

(四) 监事会有义务监督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理事和会员单位的情况,若发现上述各方有开展不利于协会的业务活动时,应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据协会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正确运用监督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监督意见,并对相关审议事项保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协会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监事会应于每年会员大会期间提交协会年度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监事会会议的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以举手、记名投票或匿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监事成员的同意,方可召开监事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修改。

第十五条 监事会活动经费来源于协会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