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协会事务中的作用,促进绩效评价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加强绩效评价产业界与学术界的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协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协会专业研究机构,在理论研究、专业化建设、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研讨相关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创新,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的发展与行业专业化水平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人数若干。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顾问若干,聘任特约研究员若干。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机制产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广泛性和专业性。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作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研究领域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热心绩效评价和财政管理事业,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认 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 具有本行业4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在绩效评价、财政管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
第四章 职责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为协会制定的与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 开展绩效评价制度建设、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及规范等相关基础研究;
(三) 申报并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绩效评价重大课题;
(四) 发布重大领域绩效评价白皮书、绩效咨询报告以及绩效指数;
(五) 协助制定并执行相关行业政策、法规、规划,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绩效评价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 组织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
(七) 组织开展与绩效评价相关的专题研讨会、国内外互访交流活动等学术项目,提高专业水平;
(八)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协会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学术研究及交流等事务获得协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咨询或答疑;
(三) 自由、独立地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协会中的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优先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六)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规范,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提供研究成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
学术意见,并对相关审议事项保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与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秘书处承担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并参加各项有关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累计2次不参加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可申请重新加入)。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每年更新确认一次,并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以举手、记名投票或匿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修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于协会资助以及咨询服务性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